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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大路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3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为了保护镇江大路通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市规划局、市经信委代市政府草拟了《镇江大路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该办法草案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881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511-80823689,传真:0511-80823663

  电子信箱:zjfzbfg2@163.com

 

 

 

2018713

 

 

镇江大路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镇江大路通用机场(以下简称大路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大路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规定所称大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是指为保障大路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影响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空间范围,包括设置在大路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 镇江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丹徒区人民政府和扬中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丹徒区人民政府和扬中市人民政府以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六条 依法划定的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镇江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禁止在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的数量。

第九条 大路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大路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地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丹徒区人民政府或者扬中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建,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审批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在审批下列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构)筑物;

(二)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构)筑物;

(三)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端外二十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三十米且高出机场标高一百五十米的建(构)筑物,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的除外;

(四)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项目。

对于规划部门直接审批的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规划部门建立抄送机制,及时取得限制面内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信息。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路机场净空状况的检查,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丹徒区人民政府或者扬中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

在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三章 升空物体升防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控、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四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

本规定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十七条 在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五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三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在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二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一百五十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面距离五十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五十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等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七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和高度、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飞行活动性质等内容。

 

第四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大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大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征求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大路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在以下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在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五百米以内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三)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一百五十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四)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一百二十米以内修建高于八米的建筑物;

(五)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五十米以内修建高于三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高于三米的树木;

(六)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大路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影响大路机场净空或者电磁环境保护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具体参数和标准是指:

(一)大路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端外二十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体现在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

(二)大路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大路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十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三)大路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大路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和大路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大路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到跑道西北端再加五百米,到跑道东南端延长线的导航台再增加五百米;宽度为一千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五百米。

第三十一条 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具体参数和标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大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具体参数和标准,国家和省今后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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