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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市邮政管理局草拟了《镇江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规章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7年112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511-80823660   传真:0511-80823660

  电子信箱:Zjfgc0511@163.com

 

2017年1026

 

 

镇江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以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邮政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内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工商、海关、检验检疫、质监、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条款)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绿色包装材料,发展低碳快递。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或者资金支持。

第五条(行业自律)依法成立的快递协会应当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建立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六条(政府保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服务的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使用、设施建设、智能快件箱设置、车辆标识、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快递业发展提供组织、政策、资金保障。

第七条(部门保障)市人社部门应当将快递业务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管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八条(部门保障)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破获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且事迹突出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投递便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对商业楼宇、住宅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快递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投递场所等方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改造升级传统信报箱,为用户提供便利。

第十条(车辆便利)对标明企业标识的快递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提供便利。

快递运输车辆在运递快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并协助企业保护快件安全;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企业及时驳载快件。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行业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二条(许可变更)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加盟、承包)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管理)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管理制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认定。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着装规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具有本企业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

 第十七条(收寄规定)快递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十八条(分拣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

第十九条(运输规定)快递企业运输快件时,应当遵守国家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

第二十条(投递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二十一条(智能快件箱)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咨询投诉等相关信息,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服务时限完成投递。收件人明示不同意的,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

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投递。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第三次递送收费)快递企业按照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两次免费投递。因快递企业内部误收投递范围以外的快件所产生的转投费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担。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无法投递快件的处理)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签收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前,投递员应当核实其身份,并告知其有权当面验收。

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收件人或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发现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视,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与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跟踪查询服务)快递企业应当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提供快件跟踪查询服务,快件跟踪查询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二十六条(投诉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意见。用户对投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责任主体)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寄递活动安全。在国家举办的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配置)快递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及运输车辆安装安全生产设备。

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及出入口、停车场、仓库、主要通道等部位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验视) 除信件外,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寄:

(一) 寄件人拒绝当面验视的;

(二) 寄件人填写的快递运单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相符;

  (三) 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交寄限制寄递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 寄件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身份信息、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递企业应当对已验视的快件作出验视标识,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工号。

第三十条(信息安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鼓励快递企业使用快递电子运单,并对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电子数据和实物档案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运单的电子数据档案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两年。实物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一年,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报送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定期向邮政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统计报表、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等,及时报告    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邮政管理机构对上报的信息资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双随机”检查制度)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投诉和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一般规定) 违反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民事赔偿责任)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邮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术语解释)本办法的相关术语:

(一)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二)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三)快递电子运单是指将快件原始收寄等信息按系统预先设置的格式打印在热敏纸等载体上所形成的单据。

(四)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信息、电话号码以及使用快递业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五)快件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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