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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护城市山水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根据有关规定,市住建局草拟了《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条例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7年101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511-80823660   传真:0511-80823660

  电子信箱:Zjfgc0511@163.com

 

2017年915

 

 

 

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护城市山水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和生态控制区域的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责任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地貌等划定城市绿线。规划绿地的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已建绿地的绿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农委、旅游(园林)、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线划定】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江河、湖泊、湿地、基础设施绿化隔离区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对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其他绿地;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其他应当划定绿线的区域;

第六条【划定原则】 城市绿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保护城市自然山水格局、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管控的原则,符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城市绿线划定技术纲要》的要求。

第七条【控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至(五)类区域的界限和坐标,划定绿线,确定除绿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划定绿线,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九条城市生态控制区域绿线划定要求 划定城市生态控制区域的绿线,应当保持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的结构完整,并预留生态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十条【绿线批准和公布】 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划定绿线的已建绿地应当设立绿线公示牌和界桩,公布四至边界、绿地面积、管理主体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划定成果应当有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表达形式。

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二条【绿线调整】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修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论证,进行公示,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因调整绿线,减少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同类绿地。永久性绿地的绿线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绿线内土地使用】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绿线内的建设活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予以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规划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绿线内现有设施的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不得改建扩建

第十六条【绿线控制和实施检查】 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管理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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