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关于《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为了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保障用地行为依法有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市国土局结合本市实际,代市政府草拟了《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77月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511-80823663(传真)

  电子信箱:zjfzbfg2@163.com

 

 

               2017626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保障用地行为依法有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备案期间,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部门依照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已审批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各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履约缴纳情况;

(二)施工现场设置综合信息公示牌情况;

(三)按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以及申报情况;

(四)按批准的范围、用途和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全程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缴纳、土地交付、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实地监督检查,以一地一卡方式制定《国有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卡》。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可能或者已发生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及时提醒或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要求使用土地。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开工、竣工前,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提供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备案。

第九条 对于建设项目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到期前30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日期,说明原由并提供材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重新约定。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竣工的,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开工、竣工日期。

  第十条  土地交付后,土地使用权人应于项目约定开工建设前,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规划、住建、国土审批信息公示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监督、竣工备案等审批手续时,应当审查土地使用权人是否超出划拨决定书或者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限以及其它履约用地行为。对没有开工、竣工延期审批手续或者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未消除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出具土地利用核验意见书,抄告职能部门;对没有通过核验的,不予竣工备案。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受让人未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有偿使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未履行开工、竣工申报,未设立现场施工信息公示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记录的,经过处理后记入诚信档案,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记录的,土地受让人及其主要投资人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新的土地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在具体监管和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利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11230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18号)同时废止。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