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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8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关于《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开发和水文生态的和谐发展,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草拟了《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71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511-80823660;传真:0511-80823660

   电子信箱:Zjfgc0511@163.com

 

 

 

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降低城市内涝风险,提高城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雨水资源化利用,促进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人和水的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绵城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海绵城市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生态领先、民生为本;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规划引领、依法管理;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水利、财政、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制度建设)建立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标准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图集。

第七条(资金投入)加大公共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鼓励条款)鼓励研究、应用与推广海绵城市管理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组织开展公益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科学知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如下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包括地下空间开发);

(二)对河流、湖泊、湿地、河渠等水面率的要求;

(三)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及其他自然环境的恢复、修复原则等;

(四)城市排水防涝、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径流总量控制、雨水利用等目标要求。

第十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本市降雨、土壤、地形等自然状况,确定城市排水防涝、城市面源污染控制、雨水利用和用地控制等具体指标,并符合《江苏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要求。

第十一条(其他专项规划要求)以下各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的主要指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应当统筹源头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明确相关海绵城市指标;

(二)城市水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水面率、河网密度、水系布局、河道水系生态驳岸、植被缓冲带、湿地等海绵城市指标;

(三)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明确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与源头低影响开发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河湖水系之间的关系,并明确海绵城市指标;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建设海绵城市总体布局、控制指标;

(五)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超标雨水行泄通道,明确道路红线内海绵城市指标。

城市蓝线和绿线划分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分解、细化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中海绵城市目标;明确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控制性指标;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落实海绵城市内容,细化海绵城市控制性指标。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时,要求项目单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规范,对项目中具体建设标准、内容和方案进行论证落实。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投资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规划审批)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条件之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用地审批)市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对具有涵养水源功能的城市林地、草地、湿地等地块出让和使用进行管控,保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需求。

第十八条(环评审批)市环境保护部门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环节,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土地已经划拨或出让的在建项目,其基础配套设施尚未建设的应及时变更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既有项目由各主体按政府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改造。

   第二十条(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专业施工图设计前应当编制海绵专项设计方案,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对于技术复杂的海绵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海绵城市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报市审图机构审查。

施工过程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变更的项目,应履行原施工图设计、审查程序,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及控制指标进行审查。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资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或资格。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料)海绵城市建设所采用的专用材料、装备等,应满足海绵城市规范要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过程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工程验收)海绵城市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施工的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移交)市政公用、老旧小区改造的海绵城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质量质保期满后立即向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含电子图文)。

第二十八条(运行维护)海绵城市项目实行建、管分离。

老旧小区改造的海绵城市项目功能性养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周期性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公用海绵城市项目的管养按照市政府《关于镇江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258号)执行。

各社会主体自建海绵城市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运行维护,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单位运行维护。

第二十九条(资质要求)海绵城市项目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从事海绵城市项目维护运营活动的资金和设备,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制度建设)海绵城市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管主体)市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海绵城市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规程。

市财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维护政府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培训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运行维护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三条(数据库建设)建立海绵城市设施数字化信息数据库,提高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个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占、毁坏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

(二)非法挪用海绵城市设施的;

(三)在海绵城市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责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规划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其它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或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术语解释)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流域的范畴,通过源头地块渗、滞、净、用、蓄系统、雨水管渠排放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和水体,实现排水防涝、城市面源污染治理、径流总量控制的目标,同时注重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构建具有美学价值的水景观,最终实现人水和谐。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低影响开发是指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通过分散的、小规模的源头控制措施,实现对场地开发后雨水径流的水量和水质控制,使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后接近于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状态。

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是指溶解的或固体污染物从非特定的地点,在降水和径流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引起的水体污染。包括大气干湿沉降、降雨径流、合流制下水道溢流、水土流失等。

海绵城市项目功能性养护是指海绵城市项目中具有渗透、滞纳、调蓄、净化等功能的结构层养护。主要包括透水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生态滞留设施的透水盲管、介质土层、碎石层等设施养护。

“一书两证”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参照要求)辖市海绵城市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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