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草拟了《镇江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6年11月2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511-8082367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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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稀有名贵、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但是未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二级。
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辖市城市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城市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旅游(园林)、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城管、物价、三山南山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二)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管理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关的投诉。
第七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和确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布;
(二)二级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布;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对报告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场、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三)城市道路绿地、开放式游园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绿地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四)居住区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居住区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五)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土地使用人保护管理;
(七)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土地权属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八)生长在其他地域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树木权属、后土地权属确定。权属不明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
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养护、管理。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受害或者长势衰弱,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人),治理、复壮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应当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应当确保移植成活。移植费和移植后的养护费由申请移植的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和养护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一级古树名木每季度巡查一次,二级古树名木每半年巡查一次。
第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二)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做为固定物或者支撑物;
(四)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五)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六)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七)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以及设施;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避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都有权对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养护,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标志及设施受到损害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