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7〕20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保护的主导责任,引导群团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服务,努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意识,监督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3-6岁的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符合学龄条件的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留守儿童的父母必须与村(居)委会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监护责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子女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情况,让留守儿童感受父母的关爱,增进家庭亲情。
(二)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留守儿童。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镇(街道、园区)落实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和指导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家庭监护缺失评估和帮扶。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村(居)委会要督促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三)加大教育帮扶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政策,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留守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要开辟专门场所,配备电脑、电话以及网络,免费为留守儿童提供通讯等关爱服务。要对留守学生实施全程管理,引导和保障学生与家长定期联系、沟通交流。要建立留守学生成长档案和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并通报其父母或监护人,由政府、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留守儿童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寄宿,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防止留守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染。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作为,发挥自身优势,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实现服务活动常态化。残联要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离退休老同志,利用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场所,开展家长课堂讲座和留守儿童思想法制辅导教育,协同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大力倡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引导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等多种方式,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鼓励吸纳留守儿童父母就业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定期让儿童父母回乡或接纳儿童进城团聚,为履行监护照料责任提供便利。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预警排查机制。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要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预警排查制度,村(居)委会要定期走访、排查,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留守儿童的排查,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成员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录入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并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报告。要定期开展留守儿童健康、安全风险评估,对易遭受健康、安全侵害的留守儿童,做到提前介入、及时响应、积极干预,防止受到意外伤害。
(二)建立健全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应当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要求确定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发现留守儿童失踪时,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发生伤害情形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街道、园区)。
(四)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镇(街道、园区)接到相关部门有关留守儿童问题的通报后,应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境况、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五)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劝诫、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临时监护,产生费用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其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依托各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街道、园区)配备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兼)职人员,村(居)委会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阵地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场所建设,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功能作用,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需要。留守儿童较多的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要利用现有的教育、民政、文化公共服务场所,建立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要大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过项目化运作、品牌化服务,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照料服务。各级财政要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三)强化激励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行经常性指导和跟踪问效,严格监督考核,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报告制度不落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系统宣传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理念、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开通网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栏,公布关爱保护救助热线电话,建立起畅通的求助绿色通道。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
各辖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