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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网络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720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企业网络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    

 

镇江市企业网络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规范镇江市企业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充分发挥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五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惠企政策发布、企业诉求办理、监督检查考核等三个机制,保障平台服务工作的有序、有力、有效开展,使其成为全市惠企政策宣贯的总窗口、企业诉求解决的主渠道、深受企业欢迎的好平台。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答复、谁负责”和“有求必应、限时办结、过错问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平台事项办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平台的日常运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平台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做好惠企政策发布、企业诉求办理等工作。

 

第三章 惠企政策发布

第六条 平台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发布本部门、本系统的最新惠企政策和服务信息,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语言通俗易懂、详略得当。

第七条 平台成员单位对企业反映较多的一般诉求事项,应分类梳理汇总,明确服务事项的具体名称、政策要点、申报条件和办理程序等,编制服务指南或服务菜单,通过平台发布。

第八条 平台成员单位应定期梳理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传、持续完善平台知识库,供企业检索查询和平台工作人员解答。

 

第四章 企业诉求办理

第九条 平台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企业诉求的办理工作,确保与平台的联系畅通,做好办件的受理、流转、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平台成员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企业诉求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企业诉求事项,退回工单并说明理由,由平台重新转派;对涉及多个单位办理或者职能交叉的企业诉求事项,由有关单位协同办理,必要时提请高位协调。

第十一条 对政策咨询、解读等一般企业诉求事项,平台成员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初步回复,3个工作日内正式办结答复;对复杂诉求事项,一般应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能按时办结的企业诉求事项,办理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平台实时全程记录惠企政策发布、企业诉求办理等情况,企业对平台成员单位的服务行为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三条 平台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督检查考核,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平台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梳理汇总平台各成员单位的事项办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平台各成员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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