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8〕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升政府投资管理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资金渠道,强化预算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及筹资渠道。凡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一律通过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确需举债建设的,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资建设,严禁举借其他债务建设公益性项目。各级政府(管委会)以本级地方综合可用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举借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预算管理全覆盖,确保收支平衡。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要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各司其职、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经法定程序审议决定后的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总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调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供给。
二、严控新上项目,压缩投资规模。各地、各部门要从严控制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从紧控制项目规模,除中央、省重点项目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必须建设的民生实事项目外,一律不得新上新建。各级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地方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制度,对超出属地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已审批实施的项目,严禁擅自扩大项目规模,增加投资预算,对超概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不得违规支付项目资金。
三、强化纪律约束,杜绝违规举债。要明确界定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民生类等无收益项目,应足额安排预算资金来源,严禁通过企业举债建设。对以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模式、政府投资基金、违规担保等方式违规融资、变相举债的,必须坚决停止、立即整改。对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券资金、落实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个人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