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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1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857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1

(此件公开发布)

 

 

 

 

 

镇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7136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不断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将垃圾分类作为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全面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水平,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作为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类别,以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等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扩展类别,通过党政机关率先实施垃圾分类、街道为单元创建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建制镇为单元创建全镇域垃圾分类试点乡镇等方式,到2020年底,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基本建立,居民基本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镇江市区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70%,各辖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60%,农村试点区域的有害垃圾基本实现分类收集处理,有机易腐垃圾基本实现就地生态处理。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与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运体系

实施垃圾分类的单位、小区、公共区域要严格做到分类投放和分类运输,杜绝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1.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

各地要按照确定的分类种类,按照国标统一配置标识易懂、规格适宜、设计美观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新改扩建的住宅工程,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相关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各辖区城市建成区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2018年达到45%以上,2019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各辖市城市建成区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2018年达到35%以上,2019年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60%以上。

1)推动党政机关率先实施垃圾分类

从各级党政机关率先做起,严格落实垃圾分类标准要求,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逐步将垃圾分类扩大到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形成党政机关带头、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局面。有食堂的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必须将餐厨垃圾纳入分类体系。

2018年,各级党政机关完成垃圾分类全覆盖,并在市区(含辖市市区)重要车站、码头、公园、体育馆等对外窗口单位实施垃圾分类试点;2019年,各地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施垃圾分类的覆盖率要达到50%,城市建成区内实施垃圾分类的单位数量要达到各类单位总量的50%2020年,各地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施垃圾分类要达到全覆盖,城市建成区内实施垃圾分类的单位数量要达到各类单位总量的60%

各辖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支持驻本辖区各级党政机关、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开展垃圾分类。市教育局、住建局、旅游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计委、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牵头做好各条口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

2)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

积极开展以街道为单元的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在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实现三个全覆盖,即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2018年,全市新增354个单位、252个居民小区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年度任务(实施垃圾分类小区覆盖率201840%201950%202055%),将试点单位和小区尽量集中在同一街道,按照省统一要求,开展以街道为单元的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2018年,京口、润州两区各完成1个街道的示范片区创建工作;2019年,除镇江高新区外,各地各完成1个示范片区创建;2020年,各地各完成1个示范片区创建工作。示范片区内实施垃圾分类的单位和居民小区数量不得少于总量的70%

3)开展全镇域垃圾分类试点乡镇创建

按照城乡统筹、环卫一体化发展要求,以有害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作为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类别,积极开展以建制镇为单元的全镇域垃圾分类试点乡镇创建工作,研究探索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8年,扬中市油坊镇全镇域垃圾分类试点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分别完成吕城镇、后白镇、世业镇的全镇域垃圾分类试点乡镇创建工作,试点乡镇实施垃圾分类的村庄覆盖率不得低于80%;其他乡镇至少完成一个行政村全村域垃圾分类试点村创建工作。2019年,丹阳市、句容市各新增完成2个全镇域垃圾分类试点乡镇创建工作,扬中市、丹徒区各新增完成1个试点乡镇创建工作;2020年,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镇江新区各新增完成1个全镇域垃圾分类试点乡镇创建工作。

2.对现有固定式垃圾房实施改造

对已经实施垃圾分类的区域,要对现有固定式混装垃圾房进行改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固定式混装垃圾房逐步拆除,并按照分类要求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点,达到桶装车载,垃圾不落地的收运要求。

丹阳市2018年改造15座,2019年改造30座,2020年改造20座;句容市2018年改造10座,2019年改造25座,2020年改造15座;扬中市2018年改造8座,2019年改造6座,2020年改造5座;京口区2018年改造15座,2019年改造30座,2020年改造30座;润州区2018年改造40座,2019年改造20座,2020年改造20座;镇江新区2018年改造12座,2019年改造20座,2020年改造30座。如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固定式垃圾房的,将改造任务向乡镇延伸。

3.对城市道路两侧果壳箱实施改造

各地应对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两侧临时设置的塑料垃圾桶进行整治和清理;对城市道路两侧的固定式果壳箱应按国家统一分类标志和标识进行升级改造(201860%201980%2020100%)。

4.配置与垃圾分类相适应的运输车辆

各地要加强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规范化改造,配置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作业组织,提高运输效率和管理水平。

各地新增或改造分类运输车辆数量为:丹阳市201850辆,20205辆;句容市201830辆,201935辆,202030辆;扬中市201820辆,201920辆,202020辆;丹徒区201810辆,201910辆;京口区201822辆,201910辆,202010辆;润州区201820辆,201920辆,202020辆;镇江新区20188辆,201910辆,202012辆;镇江高新区20185辆,20195辆,20205辆。

(二)建立健全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

强化产品制造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通过以旧换新”“押金退换等方式,利用现有物流体系,探索开展废弃电子产品、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培育玻璃制品、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市场,鼓励收集、分拣、转运、处理等环节融合发展,构建从垃圾分类到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处理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2019年,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基本完成,到2020年底,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基本建立。

(三)建立健全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处置体系

建设与垃圾分类相配套的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场)和大件垃圾等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即三厂(场)、一中心,以及园林绿化、农贸市场等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满足本区域分类需要。

1.生活垃圾焚烧厂

丹阳市1000/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力争2018年开工建设,201910月建成并运行。

2.餐厨废弃物处理厂

2018年,在完成镇江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一期项目招标工作的基础上,年内启动镇江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二期项目;2018年,丹阳市80/日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开工建设,201910月建成并运行;2018年,句容市30/日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力争完成立项工作,2019年建成并运行;扬中市餐厨废弃物暂时由镇江市统筹处理。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2018年,镇江市区、丹阳市、句容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工建设,2019年投入使用;扬中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力争2020年建成投入使用。各居民小区应设置与资源化利用厂相配套的建筑装潢垃圾临时堆放点。

4.大件垃圾拆解中心

2018年,镇江市大件垃圾拆解中心力争开工建设并投运,统筹解决5个辖区的大件垃圾;丹阳、句容、扬中各自建设一座大件垃圾拆解中心,力争2018年建成投运,建设规模须满足本区域需要。各居民小区应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

5.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2018年,各辖市、区各自建成投运1座可回收物分拣中心,规模分别为丹阳市20/日、句容市20/日、扬中市15/日、京口区15/日、润州区10/日、丹徒区5/日、镇江新区8/日、镇江高新区2/日。

6.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厂

2018年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市住建局、市旅游委(市文旅集团),2019年丹徒区、镇江新区,应对在管范围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按照垃圾分类的规范要求实现集中的专业化处置。

7.有机易腐垃圾处置厂

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等有机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单位,应自行建设相对集中的处理设施,避免分类后的易腐垃圾直接进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2018年,各辖市、区应分别建成投运1座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等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置厂。

8.有害垃圾暂存库

2018年建成有害垃圾暂存库8个,各辖市、区各建成1个。

9.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2018年,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的全镇域试点乡镇,各自建设完成1座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2019年、2020年,按照1个全镇域试点乡镇至少配建1座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的标准,以及各地有机易腐垃圾产生数量,建设满足本地需求的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四)建立健全垃圾源头控制体系

加强社会引导和政策支持,逐步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在餐饮服务行业倡导节约文明用餐,有效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

加快装配式建筑推广和中心城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步伐,切实减少城市建设装潢垃圾。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加快推进,各辖市、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20%25%30%),建成区新建商品房全装修比例达到50%以上(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30%40%50%)。

(五)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各地应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妥善化解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矛盾。有条件的辖市应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飞灰)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倡导建立城市固废处置环保产业园,协同处理各类城市固废,推动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六)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率

垃圾分类事关全民,各地要综合运用互联网+、绿色账号、积分兑换等方式,引导和激励广大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通过点对点入户宣传、大手拉小手等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已经实施垃圾分类的区域,居民垃圾分类知晓率2018年达到80%以上、2019年达到90%以上、2020年达到100%;参与率2018年达到50%以上、2019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指挥协调下,各辖市、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建立镇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镇政办函〔2017241号)的职责分工要求,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分类和治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资金的投入,以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建设和治理成果为重点,市级财政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左右,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引导、规划编制、考核奖补等方面支出。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制定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辖市、区也应制定具体的垃圾分类奖补考核政策报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鼓励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市场化运行模式,由专业化公司进行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构建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垃圾分类处理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三)强化宣传发动

立体化推进垃圾分类宣传,积极组织垃圾分类宣传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学校等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引导单位、居民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建立健全垃圾分类设施向公众开放制度。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主管部门要引导市级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活动。

(四)严格监督考核

结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市委、市政府将垃圾分类和治理项目列入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建设等考核内容;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纳入到各辖市、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并逐步纳入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考核、推进力度,确保各辖市区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市教育局、住建局、旅游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计委、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各条口牵头部门,要做好对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物管小区、交通枢纽、体育场馆、农贸市场等各自条口单位的垃圾分类专项指导、督查和考核。

 

附件:1.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2.镇江市城乡垃圾分类和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表

附件1

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标准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分类、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分类运输设施设置、分类处理设施设置。

本标准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收集、运输、处置阶段的设施设备标识及设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工业垃圾、非家庭源危险废弃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19095-2008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J27-201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65-200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205-201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3.2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普通干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3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3.4餐厨废弃物

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上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3.5其他垃圾

除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废弃物以外的垃圾。包括普通干电池,使用过的各类擦手纸和卫生纸、烟蒂、茶叶渣、果皮果壳、牛奶盒、签字笔等一次性用具等。

3.6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3.7园林绿化及农贸市场等有机易腐垃圾

城市绿化养护和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绿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枝叶、树木等,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4 总则

4.1为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制定本标准。

4.2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4.3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4.4新建、改建建筑物或住宅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5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分类收集点

5.1基本要求

5.1.1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5.1.2分类收集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5.1.3分类收集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5.1.4分类收集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5.1.5分类收集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外观颜色及标志等需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

5.1.6分类收集容器应在正面中央位置印刷分类标志,标志应与所对应的生活垃圾类别相符,标志及字体颜色为白色,色标为PANTONE7330C

5.1.7农村村民家中配置的两格式垃圾收集容器颜色宜为绿色和灰色,绿色为易腐烂垃圾收集容器,灰色为不易腐烂垃圾收集容器。

5.1.8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收集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改变桶体颜色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5.2住宅区

5.2.1住宅区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5.2.2垃圾分类收集点应根据人口、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合理设置,不应过密或过疏。

5.2.3每个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应至少设置1个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内应配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大型小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垃圾分类收集点。

5.2.4住宅区每个单元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多层住宅每栋楼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小高层、高层每单元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容器的数量根据垃圾量适当增减。

5.2.5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遵循便民、避免暴晒雨淋、便于后续分类收运等原则,宜设在住宅区出入通道旁,不应阻塞安全(消防)通道。

5.2.6分类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m?0.8m,地面应硬化处理,宜配置给排水、照明、雨棚等设施,应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不产生二次污染,与环境友好。

5.2.7分类收集点应配套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

5.2.8住宅区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运动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2.9住宅区应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等分类临时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分类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5.3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5.3.1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5.3.2已有或将新建食堂的,已提供或将增加集中供餐服务功能的单位,应在方便清运的位置设置餐厨废弃物集中点。

5.3.3应根据需要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垃圾。

5.3.4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内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同时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大小和样式可根据垃圾产生量确定。鼓励将可回收物直接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收集点。

5.3.5每层楼的卫生间或茶水间等适当位置应设置1个公共区域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收集点至少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个,并在收集容器上方墙面设置分类指引牌,收集容器宜为50L—240L脚踩塑料垃圾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配置合适的收集容器。

5.3.6电梯口应设置1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3.7每个单位应至少在办公楼大厅或主要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1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安全区域,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3.8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院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已设置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连座垃圾收集容器可继续使用,但分类标志应符合分类标准。学校操场等人流量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4医疗卫生机构

5.4.1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5.4.2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区域及户外场所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可参照政府机关设置标准执行。

5.4.3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室、病房等室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楼层间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

5.5车站、码头、公园、体育场馆

5.5.1车站、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办公区域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可参照政府机关设置标准执行。

5.5.2车站、码头应在旅客候车区域(含候车大厅和站台)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安检口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5.3公园、体育场馆应在公共区域根据人流量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出入口应设置一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6商业服务网点

5.6.1商业服务网点包含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

5.6.2商业服务网点办公区域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可参照政府机关设置标准执行。

5.6.3商业服务网点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6.4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5.6.5商业服务网点中提供住宿的场所如酒店、旅社等要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5.6.6商业服务网点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5.7室外公共区域

5.7.1商业、金融街道两侧每间隔50m1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7.2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两侧每间隔100m2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流量特别大的区域应提高配置密度。

5.7.3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两侧每间隔200m4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7.4公交车候车站台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7.5广场应按3001000设置1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7.6室外公共区域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升~60升。

5.8其他场所

5.8.1其他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参照本规范相关场所执行。

5.9乡镇、涉农街道

5.9.1乡镇、涉农街道集镇区域按城市相关场所标准执行。道路两侧垃圾收集容器间隔距离按城市标准1.21.5的系数进行设置。

5.9.2每户村民家中应配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两格式收集容器,容积以20升~60升为宜。

5.9.3每个自然村应至少在村入口设置1座分类收集点,收集点的数量应根据人口和服务半径确定,服务半径一般不宜超过200m,分类收集点的建设标准可参照城市标准。

5.9.4分类收集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9.5每个自然村应设置一处可回收物临时储存点,供村保洁员将分拣出的可回收物进行临时堆放。

5.9.6每个乡镇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点可设置在垃圾转运站内。

6 分类运输车辆

6.1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6.2分类收运车辆应当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6.3分类收运车辆应在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车身底色与分类收集容器颜色相同,标志及字体颜色为白色,色标为PANTONE733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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