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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1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867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       

 

 

 

 

镇江市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实施意见(试行)

 

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在一次性50年出让年期的基础上,根据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走向,合理设定有偿使用类型和年限,拓宽企业用地取得方式范围,有效解决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单一,用地成本较高、开发利用低效等问题,具体包括三种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20年、25年、30年等出让年限。

(二)先租后让供地。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分为租赁和出让两个阶段,租赁和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第一阶段为投资开发期,土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承租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阶段为投产达效期,土地由租赁转为出让,土地受让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期限为先租后让总年期减去实际租赁期后的剩余年期。

(三)长期租赁供地。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生命周期,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5年、10年、15年租赁年期。

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以属地管辖、责权相当为原则,以弹性年期出让为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特殊项目用地确需按法定最高年限供地的,由地方政府、管委会确定。

二、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程序

工业用地供应程序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和程序执行,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工业用地供地方案。供地方案应明确供应方式、规划条件、四至面积、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相关约束条件,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用地供应一律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受让人或承租人,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不动产等相关事项,并根据出让或租赁年期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5年租赁期满后,土地承租人可视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提前申请续期,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

以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可建造永久建(构)筑物。在办理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消防许可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三、加强工业用地价格管理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价格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评估技术规程,按照不低于对应级别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出让最低价进行因素修正的原则,确定出让和租赁底价。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金按租赁期占总年期相应比例的总地价确定,在竞得土地后一次性支付,租金抵交土地出让金,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待验收合格同意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可按5年期缴纳租金,也可一次性缴纳租金,不动产权证书(租赁)以租金缴纳对应年期核发。

四、严格工业用地准入评估

由地方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工业用地项目进行准入审查,对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准入标准可以供地的,根据项目用地与入驻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供应方式、弹性出让年期和租赁年期,相关约束性土地使用条件,在有偿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强化工业用地履约监管

受让人或承租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后,应在30日内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出让(或租赁)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开发建设和投入产出相关要求,明确违约责任和追究办法,可采取缴纳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

地方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验收。对一次性出让的,项目达产后,地方政府、管委会根据受让人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先租后让的,租赁期满前由受让人向地方政府、管委会申请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作为后续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必要件;对长期租赁的,地方政府、管委会要定期开展履约监督,如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及时督促提醒,限期纠正,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严格工业用地违约追究

地方政府、管委会根据综合验收意见落实相关违约责任的追究。对一次性出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没收保证金,终止履约监管协议;由地方政府、管委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先租后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没收保证金,终止履约监管协议;由地方政府、管委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地方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办法。对受让人或承租人申请并获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的,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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