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8〕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镇江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全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苏商秩〔2013〕1190号)和《镇江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5〕2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下简称肉菜追溯)体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称追溯体系),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肉类蔬菜流通各环节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的电子化,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本办法所称市辖区是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
本办法所称流通节点是指为肉菜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并纳入追溯体系的市场开办者、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肉类蔬菜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
本办法所称团体消费单位是指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餐饮饭店、大中型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 凡在市辖区纳入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及其场内经营者、配送企业、超市(大卖场)、团体消费单位的肉菜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流程 “五统一”的要求,统一规划,实行市、市辖区和流通节点三级管理。
(三)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原则。加大标准实施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执行进货查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做到无法追溯来源的产品不允许上市,上市的都可以追溯。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追溯体系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局承担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辖区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市商务部门负责镇江市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管理维护市追溯管理平台,发布追溯信息,对市辖区各流通节点进行考核及绩效管理。市辖区商务部门负责维护区管理平台,督促流通节点落实追溯体系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食药监、工商、质监)按职责督促指导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与追溯体系相关的监管工作。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肉菜食品安全、市场经营行为、计量器具溯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进销台账登记等制度。
市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落实生猪检疫检验等票据准出制度,协助做好种植环节与流通环节的追溯衔接。
市财政、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追溯体系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通节点是追溯体系的责任主体,应在市统一规划和规范要求下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或配合做好各自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追溯体系运行维护
第七条 镇江市追溯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市级追溯体系管理平台;第二层次为市辖区追溯体系管理平台;第三个层次是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组成的流通节点子系统,包括屠宰场流通节点子系统、农贸批发市场流通节点子系统、农贸市场(菜市场)流通节点子系统、超市(大卖场)流通节点子系统、产销对接流通节点子系统、团体消费单位流通节点子系统等六个流通节点子系统。
市辖区追溯体系管理平台依托市级平台搭建。
第八条 流通节点应确保有必要的信息化设施,有专人管理追溯体系。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
第九条 追溯体系的运行维护是指追溯管理平台及辅助设施的运维、追溯设备的维护、追溯信息和数据的上传及运维等,保障追溯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镇江市追溯体系的总体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监督和协调市辖区平台和流通节点的运维;对市辖区平台和流通节点进行考核;对外公布发布追溯信息。
市商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追溯体系的运维管理工作。
市辖区商务部门负责区级追溯平台的运维管理,负责或配合对有关流通节点的督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流通节点负责肉菜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登记经营主体的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以及流通服务卡的办理、发放、变更等工作,应定期查看、检修追溯设备工作状态,确保完好无损,保证溯源系统信息的畅通。
各流通节点应履行以下义务:
纳入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凭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准出;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生猪进场登记、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检疫登记、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肉品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有关信息在追溯平台保留2年以上。
纳入追溯体系的批发市场应凭检验检疫、产地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准出;建设电子交易结算系统,同时承担追溯管理功能;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有关信息在追溯平台保留2年以上。
纳入追溯体系的农贸市场应凭上游流通节点交易凭证或蔬菜产地证明准入。查验进场经营者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零售凭证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管理、蔬菜农残检测等流程。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有关信息在追溯平台保留2年以上。
纳入追溯体系的超市(大卖场)应凭上游流通节点交易凭证或蔬菜产地证明准入。登记供应商的工商注册信息,确保进货信息对接包装标签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
纳入追溯体系的团体消费单位应凭上游流通节点交易凭证或其他合规凭证准入。核实、登记肉菜进场信息并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有关信息在追溯平台保留2年以上。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肉菜的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
第十二条 镇江市追溯体系的运行原始数据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各管理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各流通节点运行的原始数据。
肉菜的溯源信息依照程序向全社会公开,公布的介质为流通节点企业溯源查询设备、手机APP、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消费者可现场、手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询溯源信息。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纳入镇江市追溯体系试点的肉菜追溯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资金由肉菜追溯专项资金承担,各辖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安排肉菜追溯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四条 未纳入试点的流通节点单位后续申请加入追溯体系的应自行负责溯体系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的筹集,发生的有关支出由各流通节点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管理平台相关设备及软件资产,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各流通节点自购的追溯系统及运行配置的软硬件设备,由有关流通节点负责管理。纳入市试点实施的,由市商务部门与有关流通节点签订协议无偿移交给各流通节点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追溯体系的作用,确保全市肉菜食品安全,每年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对追溯体系流通节点进行考核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适当奖励。考核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商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镇江市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流通节点,按情节轻重采取媒体曝光、全市通报、整改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蓄意损毁、破坏追溯体系设备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其维修并恢复原状,或按设备招标价格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肉菜经营者销售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肉菜的,肉菜商品交易市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