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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0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规发〔2016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61022

 

 

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实施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登记申请,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统一咨询、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督办、证照统发的企业登记模式。

第四条 实施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利民、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放共享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

第五条 并联审批的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企业登记主要包括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实施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项目分为多证合一证照联办两类。

多证合一是将由多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不再发放相关证件。

证照联办是将营业执照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后置审批项目、关联服务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并由综合窗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本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

辖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参照市级分工,协调推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京口区、润州区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项目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综合窗口会同并联审批部门承担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登记申请并联审批工作。

第八条 市和辖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事项清单、操作细则和监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综合窗口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项目内容、业务流程,发放申请表格材料;

(二)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数据录入、影印件上传;

(三)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并统一送达;

(五)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六)市或者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并联审批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综合窗口提供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包括材料目录、申请文书式样、标准和依据、法定办理时限和承诺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依法实施补正、核实、查勘、听证等程序,参加由综合窗口组织的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三)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四)市或者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应当整合并公布列入并联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建立并联审批企业登记常见问题库和审批标准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公布的提交材料目录和规范,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综合窗口应当当场清点申请材料,予以统一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并联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综合窗口转送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者需要核实的内容。

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部门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事先告知综合窗口。有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且可以同时进行的,综合窗口应当组织并联审批部门联合进行。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综合窗口和其他部门发出的征询意见函,逾期视为同意;需要集体会商的,并联审批部门可以提请综合窗口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六条 对工商前置审批部门已经审查的登记事项和申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审查;对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审查的登记事项和申请材料,后置审批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不再重复审查。

纳入并联审批的工商后置审批项目,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市、辖市区两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按照操作细则的规定由综合窗口对应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层级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

第十八条 实行证照联办的并联审批项目,办结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综合窗口以及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承诺时限实行限时办结,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延长审批时限。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应当将行政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书转送综合窗口统一发放。特殊情况,经综合窗口备案同意后,可以由并联审批部门直接送达申请人。综合窗口直接送达或者通过邮寄送达的相关回执,应当及时转送并联审批部门。

第二十条 不依据本办法提出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申请的,或者虽然提出并联审批申请但工商后置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录,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未经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并联审批部门依托江苏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等系统实现数据互换和档案互认。

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准入前,应当作出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市和辖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通过综合窗口对所有审批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并联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并联审批中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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