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6〕15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立法法》要求,进一步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政府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证立法质量,经研究决定,从各地推荐的11家单位中确定下列8家单位为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附后)。
希望各联系点的负责人、联络员按照《镇江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为政府立法工作做出贡献。
附件:1. 镇江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
2. 镇江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附件1
镇江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
1.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
2. 京口区谏壁街道办事处
3. 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
4. 镇江新区平昌中心社区管委会
5. 丹徒区上党镇薛村村民委员会
6. 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
7. 江苏大学法学院
8.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镇江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提升政府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证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确定、变更,以及参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展的政府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是指按照自愿原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并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络合作关系,为政府立法及相关工作提供建议、意见以及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关心政府立法工作,在区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或者地方特色,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调研能力和较强的参与意识;
(二)有联系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基础,具备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能够安排相对固定的联络员负责政府立法联系点的日常事务;
(四)能够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中产生: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二)企业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五)社会组织;
(六)民间智库。
具体产生方法和数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每期3年,期满后可以续期。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在期满前单方面退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组织征集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汇总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等文稿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和培训等活动;
(四)结合实际,提出立、改、废、释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五)结合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参与或者组织与政府立法项目有关的社情民意调查活动,反映基层情况和提出相关建议;
(六)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请办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络员负责联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对其协调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联络员不能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及时调整人选。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变更联络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八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日常工作主要由联络员承担,工作内容包括:
(一)保持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联系与信息交流;
(二)接收和汇总整理基层群众和组织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的文稿的研究和意见汇总整理,按照要求及时反馈;
(四)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作为立法调研对象时,按照要求协助组织做好立法调研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应邀参与政府立法中相关问题的咨询、谈论、研究和其他活动。
第九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及其联络员可以获得下列便利:
(一)免费受赠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相关立法工作信息和简报;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办的法制讲座、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三)取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其他便利和条件。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相关立法信息提供给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便其掌握相关立法信息。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因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申请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提供,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及其联络员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
对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研究和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之间的联系事宜由法规处、法规二处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