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发〔2016〕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规划委员会第五次全会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镇江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镇政发〔2015〕10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二章第三条(一)1.修改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或修编。
二、第二章第三条(一)5.修改为:涉及跨辖市协调管制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国家级重大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调整需报市规委会审议。
三、第二章第三条(二)2.修改为:中心城区(一体两翼36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干道(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国道、高速公路支线道路两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大于8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第二章第三条(二)5.修改为: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五、新增加第二章第三条(四)重要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1.重要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含调整)的审查(用地面积12公顷以上〈含12公顷〉或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非工业类地块);
2.城市风景区影响范围和毗邻地区拟进行土地整理和征收征用地块项目规划条件。
六、第三章第六条公安局调整为常任委员单位,体育局新增加为委员单位。
七、第四章第十条修改为:规划审查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项目需要增减。凡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查项目以及5平方公里以上地区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须由主任召集,市规委会研究审议一般性项目由副主任召集。参加人员为常任委员、相关委员以及二至五名与项目对应的专家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若意见分歧较大,则采取一人一票的票决制,2/3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即通过。票决如出现同意和反对票相等时,由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或对票决方案修改后再予审查。
八、第四章第十二条修改为:专家咨询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召集,参加人员在与议题相关的专家委员中确定,也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未列入专家委员名单的有关专家参加会议。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九、第四章第十五条修改为:市规委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职责分工由市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副主任签发后,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实施。市规委会通过的规划方案若有较大调整(包括容积率、规划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变更等),须经市规委会重新审议。
十、第四章第十六条(一)1.修改为:市和辖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或修编。
十一、第四章第十六条(二)修改为:重大重要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方案:
1.市级大型公共建筑: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医院、文化艺术中心等;
2.超高层建筑:超过10万平方米,高度超过150米的商务中心、五星级饭店等超高层建筑;
3.市级大型商业综合体: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市级大型商业综合体;
4.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对区域发展、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
十二、新增加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修编或修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三、新增加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要规划经规委会审议后须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查决策。
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修改);
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修改);
3.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重点中心镇和一般镇总体规划;
4.涉及到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的调整;
5.凡报市委常委会审查项目须市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
十四、新增加第十九条 对未纳入市规委会审议范围的相对重要和较大的规划项目和方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经市规划局初审后报市规委会分管副主任召集专题审查会议审定。
(一)以下三类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含调整):
1.用地面积8—12公顷(含8公顷)且建筑面积15—20万平方米的非工业类地块;
2.城市风景区影响范围和毗邻地区拟进行土地整理和征收征用地块项目规划条件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非工业类地块;
3.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审定的地块土地出让后,所涉规划条件强制性及特定性内容变更事项;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国道、高速公路支线道路两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50—80米或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城市次干道(道路宽度40米以下)工程及其它相对重大市政设施的设计方案;
(四)辖区和镇江新区的重要区级公共建筑(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大于7500平方米);
(五)地上建筑面积在15—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规划设计。
十五、新增加第二十条 凡未列入市规委会规划审查会和专项审查会的,其余一般性建设项目和符合“三集中”园区规划的工业类项目由市规划局依据专家咨询和技术论证审查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准。
十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新批项目规划审查须严禁化整为零、分拆项目以规避规委会审议的行为,由市规划局、监察局组织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追究。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镇江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镇政发〔2012〕24号印发,镇政发〔2013〕14号、镇政发〔2014〕15号、镇政发〔2015〕10号先后修订,根据镇政发〔2016〕24号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镇江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镇江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全面提升镇江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促进镇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确保生态红线保护,为“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一)重要和重大规划
1.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或修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心城区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
3.涉及到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的调整;
4.市政府已审批或市规委会已审定的各类规划的重大调整;
涉及跨辖市协调管制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国家级重大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调整需报市规委会审议。
(二)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
1.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及毗邻地段的项目;
2.中心城区(一体两翼36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干道(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国道、高速公路支线道路两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大于8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项目);
3.“三山”风景区和南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外围保护地带内对景区景观可能构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6.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级公共建筑项目;
7.城市主干路、快速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及其它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方案。
(三)重要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1.市级重要的公共建筑项目;
2.“三山”风景区、南山风景区范围内和毗邻地段对景区景观可能构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涉及环境保护影响大的化工、电力等三类工业项目;
4.重要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项目;
(四)重要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1.重要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含调整)的审查(用地面积12公顷以上〈含12公顷〉或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非工业类地块);
2.城市风景区影响范围和毗邻地区拟进行土地整理和征收征用地块项目规划条件。
第四条 凡列入政府“负面清单”的项目、未按“三集”要求选址且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项目,规委会一律不予审议。
第三章 机 构
第五条 市规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市规委会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委员和专家委员。常任委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大环资城建委、市政协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经信委、旅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南山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委员由军分区、市国资委、农委、科技局、安监局、商务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体育局、城管局、民防局、地震局、法制办、文广新局、镇江供电公司、消防支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以及各辖市政府负责人组成。常任委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专家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交通、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实行聘任制。根据需要,市规委会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荣誉委员。
每一届市规委会委员任期和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市规委会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委员调整方案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
第七条 市规委会设专家咨询会议制度,对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分设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市政交通、生态环境景观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五个专家小组。
第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住建部派驻镇江市政府规划督察员;
(二)涉及相关项目的政府分管副市长和未列入委员名单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四)重大民生项目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
第四章 规 程
第九条 市规委会实行全会、规划审查会议、专家咨询会议制度。市规委会全会每年召开一次,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不含荣誉委员),主要研究或修改确定市规委会规程、听取和审议全市规划工作报告,审议和决策提交全会的重大事项。
全会决议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报市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条 规划审查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项目需要增减。凡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查项目以及5平方公里以上地区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须由主任召集,市规委会研究审议一般性项目由副主任召集。参加人员为常任委员、相关委员以及二至五名与项目对应的专家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若意见分歧较大,则采取一人一票的票决制,2/3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即通过。票决如出现同意和反对票相等时,由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或对票决方案修改后再予审查。
第十一条 凡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须先将项目纳入规划管理决策信息系统进行“多规合一”审查,对于比对核查无矛盾的项目可按市规委会规程审批;若比对核查发现矛盾,应由市规委办牵头,协调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待矛盾消除后再按市规委会规程审批。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召集,参加人员在与议题相关的专家委员中确定,也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未列入专家委员名单的有关专家参加会议。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规划审查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工作。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市规委会常任委员和需参加会议的相关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委员本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实施回避。
第十四条 规划审查会议基本程序是:
(一)由相关部门通过市规委会办公室向市规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1.审批项目议题表,包括项目情况简介、需审议事项、部门意见等;
2.提交会议审议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图文材料;
3.其他相关文件。
提交审查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行优选制度,沿城市主干道和标志性节点地区的公共建筑至少提交三套由不同设计机构的不同主创设计师设计的方案进行比选,按照“方案可比对、管控可明确、动态可感知、环境可互动、市区可联动”的目标,对拟上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须制作实景模型或三维电子模型,实现特定环境下的多角度比选,直观地显示项目建成后的城市空间形象和视觉效果,提升建筑规划管理水平。由政府邀请院士和设计大师主持的项目设计方案,可由其本人以多方案比较形式向市规委会专题汇报。
(二)市规委会接受申请后,重要规划和重大建筑方案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并由会议主持人责成市规委会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通知、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会议主持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五)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六)市规委会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
(七)会后,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决议草案或咨询意见草案。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职责分工由市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副主任签发后,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实施。市规委会通过的规划方案若有较大调整(包括容积率、规划布局、建筑造型、色彩变更等),须经市规委会重新审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要规划设计和重大重要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等,经规委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查后,上报市委常委会决策。
(一)重要规划设计
1.市和辖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或修编;
2.产业布局规划的编制或重大修订方案;
3.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点特色街区、市和各辖市区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主城区重要区域、地段、节点的城市景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重大重要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方案:
1.市级大型公共建筑: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医院、文化艺术中心等;
2.超高层建筑:超过10万平方米,高度超过150米的商务中心、五星级饭店等超高层建筑;
3.市级大型商业综合体: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市级大型商业综合体;
4.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对区域发展、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修编或修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要规划经规委会审议后须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查决策。
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修改;
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或修改;
3.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重点中心镇和一般镇总体规划;
4.涉及到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的调整;
5.凡报市委常委会审查项目须市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
第十九条 对未纳入市规委会审议范围的相对重要和较大的规划项目和方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经市规划局初审后报市规委会分管副主任召集专题审查会议审定。
(一)以下三类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含调整):
1.用地面积8—12公顷(含8公顷)且建筑面积15—20万平方米的非工业类地块;
2.城市风景区影响范围和毗邻地区拟进行土地整理和征收征用地块项目规划条件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非工业类地块;
3.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审定的地块土地出让后,所涉规划条件强制性及特定性内容变更事项;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国道、高速公路支线道路两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50—80米或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城市次干道(道路宽度40米以下)工程及其它相对重大市政设施的设计方案;
(四)辖区和镇江新区的重要区级公共建筑(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大于7500平方米);
(五)地上建筑面积在15—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规划设计。
第二十条 凡未列入市规委会规划审查会和专项审查会的,其余一般性建设项目和符合“三集中”园区规划的工业类项目由市规划局依据专家咨询和技术论证审查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项目,由市规划局等职能部门负责批后监管,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和责任人追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新批项目规划审查须严禁化整为零、分拆项目以规避规委会审议的行为,由市规划局、监察局组织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追究。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和市域内需协调的重大重要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需要修改时,必须经市规委会全会审议,并经市规委会全会当日与会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修改后的规程报市政府备案。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