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6〕61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400元(含)以下调整为1500元(含)以下。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准入标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100元(含)以下调整为2300元(含)以下。
本通知中未涉及标准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