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发〔2016〕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53号),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扩散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资金供需失衡、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猖獗等因素影响,我市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集中爆发甚至引发连锁反应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对全市金融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威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危害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一项事关大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视察镇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范工作常态化、处置工作法制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有效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有关法律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增强,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上升态势。
1﹒突出重点,防控重点领域风险。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高发重点领域的风险点,加强监控,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坚决予以打击,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全市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查案件,提高打击效率。市委政法委要加强与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处置协调,依法加快对涉案资金的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冻结及案件司法审结。
2﹒加快重点案件办理,配合做好跨省、市案件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加快我市现有重点案件资产处置、资金清退和司法审结工作。继续配合做好跨省、市案件处置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尽最大可能将参与集资群众的不稳定因素控制化解在本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对重点案件开展控逃、防逃、追逃工作,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3﹒分类施策稳妥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和次生风险。各地、各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充分把握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依规、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4﹒营造良好金融环境,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金融环境,不断拓宽企业融资和个人投资渠道,鼓励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以防为主、加强监管,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源头防范工作。
1﹒完善人民群众参与预警防范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预警防范机制,使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加快非法集资举报网站、举报信箱、举报微信公众号建设,进一步提高对群众举报案件线索侦办和打击效能。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2﹒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预警监测。各地、各部门要依托“互联网+”等科技手段监测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加快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全天候无缝隙监控网络非法集资活动。推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互通共享。利用各地公安部门和金融机构居民身份登记和开立账户预留的手机号码,定期向广大群众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防止上当受骗的信息。
3. 规范市场准入登记。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问题发生。在高风险行业整改规范期间,对拟申报经营名称或范围中,含有“财富、金融、理财、借贷撮合、投(融)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非融资性担保”等内容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原则上暂停注册登记;在高风险行业整改结束后,对新登记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担保、设立资金池、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的备注条款,履行“双告知”及公示职责。
4﹒强化广告资讯发布源头监控。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和管控,依法查处广告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宣传部门要督促媒体强化自律责任,自觉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各级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和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社交媒体通讯工具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信息在网络和个人通讯工具之间传播;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做好小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集资广告发布主体资格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杜绝集资广告乱发布。
5﹒实施非法集资资金流向监控。各金融机构要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资金异动现象进行识别预警,及时提供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保险协会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做到有奖有惩。
6﹒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对广大群众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警示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各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入住老人及家属进行非法集资危害性宣传提示;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每年向全市中小学生及家长发放一次远离非法集资教育宣传资料;各级文化部门要组织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进社区、进农村。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有关准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登记的投资理财类公司推行签署《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制度,并统一发放《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在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运用定向抽查检查超范围经营、风险警示约谈、建立黑名单等手段从源头上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辖市、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勇于担当,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提升防范和处置效率。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2﹒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处置牵头部门协调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镇江银监分局共同牵头健全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辖市、区参照建立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机制。
3﹒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明确有主管部门指导行业领域的,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防控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所监管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防控不留真空。
4﹒分类研究尚未明确主管和监管部门行业领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特点,尽快研究制定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民间融资中介等机构监管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利用市场监管手段,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强化综合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机制,充实市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委、工商联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全局性趋势性问题的综合分析,深入研究非法集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非法集资规律和动态,提出改进工作政策建议。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
(二)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基础性保障。在当前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艰巨情况下,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经费等保障。各辖市、区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市金融办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0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 |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高发重点领域的风险监控,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坚决予以打击,及时化解处置,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
2 |
全市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查案件,提高打击效率 |
市公安局 |
3 |
市委政法委要加强与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处置协调,依法加快对涉案资金的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冻结及案件司法审结。重点处置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大案要案 |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
4 |
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
5 |
营造良好金融环境,建立防范非法集资长效机制 |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
6 |
加快非法集资举报网站、举报信箱、举报微信公众号建设,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 |
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法院,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
7 |
推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依法互通共享 |
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法院 |
8 |
全天候无缝隙监控网络非法集资活动,对属地各主要网站进行专项清理行动 |
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 |
9 |
规范市场准入登记 |
市工商局 |
10 |
强化广告资讯发布源头监控,研究资金广告发布主体资格管理办法 |
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通信行管办、市金融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
11 |
实施非法集资资金流向监测,建立问责制度,做到有奖有惩 |
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 |
12 |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对广大群众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警示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
市金融办、镇江银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等 |
13 |
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事中事后监管 |
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金融行业协会等 |
14 |
辖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
15 |
建立全市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协同工作机制。 辖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建立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机制 |
市金融办,镇江银监分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
16 |
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
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金融行业协会 |
17 |
分类研究尚未明确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 |
市金融办、镇江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
18 |
充实调整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市金融办 |
19 |
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解决人员编制问题 |
市财政局、市编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