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发〔2015〕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央行、银监会、住建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房产交易登记日期为准)。
二、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首套成品普通住房的,可再享受应纳税房价0.5%的政府性购房补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三、为鼓励大众创业,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3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5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
四、降低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二套住房再次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五、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六、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市户籍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立足市场实际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经规划等部门批准后实施。鼓励已上市、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城市新兴产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局、规划局负责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实施期限暂定一年。
本通知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丹徒、镇江新区),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