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8〕35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8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作如下调整:
1.低收入准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700元(含)以下调整为1800元(含)以下。
2.中等偏下收入准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600元(含)以下调整为2800元(含)以下。
本通知中未涉及保障标准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