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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18年一季度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18-05-02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一、基本工作情况

1.行政调解情况:1季度行政调解申请9167件、办理8946件、办结8560件,协议履行8236件。与2017一季度相比较,案件申请数和办理数同比分别增长49.3%和45.9%。

2.行政调解类型:1季度行政调解行政类案件344件,同比减少26.2%;民事类8823件,同比增长55.4%;调解形式:申请调解8023件,同比增长52.7%;主动调解908件,同比增长38.4%;其他221件,同比减少4.7%。

3.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1季度我市行政调解机构变化

为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市建立健全了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由市政法委综治办每月组织召开全市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工作例会

为提升智慧315平台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能力,镇江市消费者协会与市工商局等行政部门建立“诉转案”对接机制,并把“诉转案”作为消费维权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初步形成了“在投诉中找案源,在线索中查违法,在查处中维权益”的良好格局。 一是职责明确流程制度规范化二是分析挖掘数据应用常态化三是纵横联动协作配合无缝化四是调处结合监管效能最大化。

3月5日,镇江首家在旅游景区设立的“西津渡景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今后,消费者在西津渡景区如遇旅游购物消费价格争议事项,可直接到该站申请调解,也可拨打价格争议调解专线电话0511-85272471申请调解。符合条件的,价格部门将直接启动价格争议调解程序。今年,除在苏宁广场、万达广场、吾悦广场等主要商圈挂牌设立价格争议调处服务站外,镇江价格部门还将在金山、焦山等风景区挂牌设立价格争议调处服务站,进一步畅通旅游价格争议诉求渠道,为提供“快捷、高效、免费”的价格调解服务,确保价格争议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有效维护景区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镇江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创新四项机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一是建立前期干预机制。适时主动介入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对经济性裁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进行指导,提供优化建议,提前疏导矛盾,全程指导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市人社、司法部门共同设立“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选派5名律师驻站无偿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弱势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三是建立优先处置机制。开辟集体劳动争议绿色通道,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并通过调裁结合、挂牌督办等方式提升办案质效。创新在开发区、工业化乡镇设立巡回仲裁庭、基层仲裁分院,提供就地就近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服务。四是建立分类审理机制。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分为简单、一般、复杂三类,对于请求事项单一、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和适用法律明确的,当日立案、独任审理、30日内结案;对涉及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必要时当庭裁决。   

二、主要纠纷及突出问题

1.主要矛盾纠纷类型:1季度,我市行政调解行政类案件为344件,占行政调解总数的3.8%。民事类案件为8823件,占行政调解总数的96.2%。主要包括交通事故3230件,占36.6%;劳动争议648件,占7.3%;价格纠纷48件,占0.5%;医患纠纷175件,占2.1%;消费纠纷3603件,占40.8%;其他1119件,占12.7%。

2.主要问题:所办行政调解案件中,交通事故、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类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类案件件数很少,但往往涉及群体性案件,多是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土地确权类案件,调解的难度相对较大。

3.行政执法风险点和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目前行政执法产生的矛盾主要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农村无证或超面积建房。在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特别是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更需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控制执法风险。

4.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发生情况:无

三、意见建议

1.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行政调解制度的认知。为使行政调解发挥更大的作用,充分实现其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制度价值,就必须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将行政调解相对于诉讼的经济、便捷、权威、专业等特点在群众中广而告之,对当事人产生吸引力,对社会公众产生亲和力。

2.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在日常调解过程中,哪些案件属于行政调解、哪些案件属于人民调解还区分不清,在统计数据时,人民调解的数据行政调解也统计,或者干脆就把人民调解当成行政调解来统计的情况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复统计现象。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以区别于人民调解。

3.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目前行政调解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也没有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以及行政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等,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没有相关的程序遵循,各个部门各个做法,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规范,便于操作。

4.建立完善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调解队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行政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建议将行政调解员的培训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行政调解先进集体和工作能手评比命名活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5.争取支持,完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财、物的投入,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鉴于行政调解员兼职情况较普遍之实情,建议对行政调解员实行个案奖励,提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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