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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镇行复第34号吴某不服润州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案
发布时间:2018-07-2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34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润州区人民政府

地址:镇江市润州路5

法定代表人:徐心田   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844日作出的镇润政(20181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于20185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44日作出的镇润政(20181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并确认违法

申请人称:201844日,被申请人发布镇润政(20181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申请人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得知征收所涉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前置行政行为法律文件。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书载明,因公共利益需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恒顺中山西路厂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而申请人的房屋是建于90年代后期的商品房,周边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良好,并不符合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建议》中棚户区改造的范畴。被申请人征收行为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镇江市润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这些规划的制定未按照《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科学论证。被申请人实施征收行为前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申请人未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及时公布。被申请人亦未组织针对补偿方案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情况,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让被征收人选择,违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选择权。被申请人实施征收行为前,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镇政规发20116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作出镇润政201817号《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对恒顺中山西路厂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依据适当。

1.被申请人依法取得该项目行政行为法律文件。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本案中,镇江市规划局镇规用2017071号规划意见(证据1)、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说明(证据2)、关于申请恒顺中山西路厂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意见的附图(证据3),证明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证明该项目符合《镇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据4)。

2.申请人的房屋在该项目改造范围内,并无不当。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故结合本市基本情况,恒顺中山西路厂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且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项目改造范围内,并无不当。

3.被申请人征收行为符合《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经科学论证。本案中,镇政办发201761号《关于下达2017年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证据5)、镇政办发201810号《关于建立市统筹区实施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市区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证据6),充分证明该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被申请人实施征收行为前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案中在程序上,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于2018227日,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证据7)。依据《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及《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听取民意(证据8)。

5、被申请人依法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及时公布,并酌情修改。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及《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超过500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意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占总户数的70.9%(证据8),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证据9),符合相关法制规定。2018330日,本政府按《条例》规定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进行了公布(证据10)。

6、被申请人并未损害申请人的选择权。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于2018330日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进行了公布(证据10),其中包含对于增加不同地段安置房源以供安置对象多途径选择。故并未损害申请人的选择权。

7、被申请人实施征收行为前,已按相关法律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该项目资金到位后(证据11),本政府于201844日发布镇润政201817号《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告,对恒顺中山西路厂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证据12)。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实行征收行为前,已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依据适当。据此,请求镇江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以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经审理查明:2017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下达2017年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61号),将恒顺中山西路片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7年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申请人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2018116日,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准备资金共计约12.7亿元人民币,用于该项目征收补偿与工作经费。2018227日,被申请人拟定了恒顺中山西路厂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征求公众意见。20183月,该项目经风险评估为低风险,可以实施。201842日,该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184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镇润政(201817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镇规用(2017071《关于恒顺中山西路厂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意见》;2、市发改委出具的说明;3、关于申请恒顺中山西路厂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意见的附图;4、市国土局出具的说明;5、镇政办发(201761号《关于下达2017年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6、镇政办发(201810号《关于建立市统筹区实施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市区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9、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公告;11、专项资金情况说明及银行资金证明;1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意见;13、镇润政(201817号《房屋征收决定》。

本机关认为:

2017年,市政府将恒顺中山西路片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7年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2018116日,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准备资金共计约12.7亿元人民币,用于该项目征收补偿与工作经费。2018227,被申请人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征求公众意见。2018330日,被申请人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张贴公告。20183月,该项目经风险评估为低风险,可以实施。201842日,该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20184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镇润政(201817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44日作出的镇润政(201817号《房屋征收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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