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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镇行复第37号-王某某认为市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案
发布时间:2018-07-2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3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镇江市金润大道1018号

法定代表人:戴非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举报事项的告知函》,责令其限期继续履行对举报事项依法查处职责,并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材料费等损失1000元,于2018年6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继续履行举报事项依法查处职责;2.撤销国土局《关于王春明举报事项的告知函》;3. 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材料费等损失1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镇江新区甸上新竹五组低价转卖5.585亩基本农田情况,要求被申请人对此进行查处。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经过核查,作出《关于王某某举报事项的告知函》。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述之地块,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征收(苏政地[2015]206号),土地征收均按法定程序执行,征地补偿也已到位,故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申请人虽拥有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与其本人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的告知函,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无任何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2018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误工费、差旅费、材料费等损失1000元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其诉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决定不予赔偿。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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