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3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镇江市运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沛然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镇人社察告字〔2018〕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镇人社察告字〔2018〕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职立案查处被举报人镇江某某基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不为其参保缴费、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信息、违规使用劳动合同文本,故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7日,申请人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邮寄举报信函,要求其立案查处被举报人镇江某某基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不为其参保缴费、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信息、违规使用劳动合同文本,故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将立案查处情况、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2018年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函。2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并于当日前往某某公司调查核实,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3月13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某某公司调查,现场随机抽取3名职工进行询问调查,登陆金保工程网站查询某某公司职工参保情况,并对某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未发现某某公司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不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的行为。同时,申请人举报的关于某某公司不为其参保缴费问题,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78号《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作出裁决。违规使用劳动合同文本事宜,经查:某某公司目前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符合国家规定;与申请人签订的为期一个月的《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2017〕苏1102民初2018号《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动期限为一个月的劳动合同,且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2018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镇人社察告字〔2018〕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镇人社察举字【2018】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2、举报信及相关举报材料;3、镇人社察案字【2018】第0016号《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提纲》;5、2018年2月11日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蒋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及送达回证;6、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蒋某)、应聘登记表(张某)、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张某)、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78号《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7〕苏1102民初2018号《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职工花名册、在职员工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蒋某、孙某某、秦某某、欧某某、陈某某、谭某某)、退休人员身份证明(徐某某、徐某某、纪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陈某某);7、2018年3月13日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蒋某、秦某某、欧某某、谭某某);8、某某公司职工参保情况;9、镇人社察告字〔2018〕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报告及案件处理报批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函后,即对该案依法进行受理、立案、调查、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及核实相关资料,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调查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故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