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3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红娣 职务:局长
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1号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诉,于2018年5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