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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镇行复第13号-王某不服其与市征收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发布时间:2018-04-1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13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宋玉成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住所:镇江市正东路8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4118日与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于20182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4118日与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并撤销该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3315日,镇江市政府决定对李家大山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镇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中心。申请人位于李家大山片区的两处房屋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2014118日,申请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编号为E08-102-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镇房征告字2013年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房屋评估报告书;3E08-102-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4118日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即视为申请人已知晓该《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而申请人于20182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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