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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镇行复第8号-陆某不服扬中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发布时间:2018-04-08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8号

 

申请人:陆

被申请人:扬中市人民政府

地址:扬中市中电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职务:市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8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2.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中要求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2018年2月1日,被申请人办公室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形式向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单位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为出于对江堤安全、防洪及扬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忧虑和担心,申请公开专家组对2017年11月8日扬中市指南村江堤崩岸事故发生的分析调查报告、崩岸发生后的江堤修复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解决议案以及整修江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使用明细。申请人住所为扬中市三茅街道建设村,距离指南村江堤较远,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及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规定,我机关决定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二、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于2018年1月21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我机关收到该申请后根据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及第二十四条第2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我机关于2018年2月1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于2月2日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该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所述,我机关对申请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专家组对2017年11月8日扬中市指南村江堤崩岸事故发生的分析调查报告、崩岸发生后的江堤修复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解决议案以及整修江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使用明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根据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进行了审查。2018年2月1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18年2月2日以EMS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印件;2.国内挂号收据复印件;3.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4.EMS快递单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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