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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二处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与下半年工作打算
发布时间:2017-08-01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一、已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按计划审核出台规范性文件

   年初,制定印发了《2017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目前,已按计划审核出台了《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镇江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3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江苏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实施办法》《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意见(试行)》等27件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向市政府上报审查意见。

   (二)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提升年活动

年初,印发了《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升年活动的通知》,明确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将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考核内容,切实维护法制的公正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目前,各辖市区、市级部门均制定实施了提升年活动方案,按计划分阶段开展了相关活动。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目前,已完成对审核出台的《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镇江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省政府、市人大备案以及网上公布的备案工作。对《句容市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镇江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禁止在全市范围内施放氢气球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

   (四)组织开展了相关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完成对20157月获得立法权以来,我市出台的4部地方性法规、2部规章,以及201112月以来出台的49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起草了《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对其中7部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文件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宣布废止1部,宣布失效2部,修订4部。

   (五)按要求完成了其他相关工作

   一是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进行了全面梳理,为下一步开展规范性评估及是否修订、废止等打下基础。

   二是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抽查的通知,收集汇总了辖市区、部分市级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为下一步抽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准备。

   三是组织开展了《镇江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镇江市市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工作。

   四是组织召开了立法制规工作交办会,编制了规范性文件文书范本和流程图,编印了《政府立法制规工作手册》。

   五是按规定报告了市委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第一季度落实情况、《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落实和推进情况。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是完成计划内《镇江市市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审核出台工作。目前,计划内规范性文件已完成大量前期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好《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计划外文件的审核出台,以及大量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升年活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评选优秀规范性文件制定卷宗,分两批次组织对辖市区、部分市级部门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情况进行抽查,力争通过采取推进落实、健全制度、公众参与、规范流程、业务培训、检查评比、清理文件等方式方法,提高政府立法制规质量。

   三是全面开展新一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印发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汇总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是组织对实施满两年的《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等4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五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督促部门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调研等工作。

   六是建立常态化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价机制,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价会议。

   七是建设规范性文件公众查询评价系统,对报送备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实现网上查询和在线评价。

   八是建设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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