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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巩固年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法〔2018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以下简称立法制规)工作,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54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64号),经研究,决定在2016开展立法制规规范年2017年开展立法制规提升年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政府立法制规工作,在2018年全面开展立法制规巩固年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通过采取推进落实、健全制度、公众参与、业务培训、检查评比、效果评估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做好合法性审查,强化文件监督管理,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的立法保障高质量的发展。

二、活动范围

活动范围包括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市级部门(名单附后)。

三、活动内容

(一)推进落实立法制规工作

认真落实《镇江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镇发〔201655号)、《2018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镇政办发〔2017223号),推进政府立法制规工作精细化,按序时进度完成各项工作。

1.落实重点项目。配合市人大做好《镇江市消防条例》《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等2部地方性法规起草和审核工作,按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市人大审议;制定出台市政府规章2件,其中市文广新局3月底前完成《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办法》的草案上报工作,市公安局6月底前完成《镇江市车站地区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的草案上报工作;制定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其中市规划局、市经信委负责起草,由镇江新区管委会2月底前完成《镇江大路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草案上报工作,城管局在4月底前完成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草案上报工作,市卫计委在6月底前完成《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实施办法》的草案上报工作;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其中市民防局负责《关于修改〈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的决定》、市烟草局负责《关于修改〈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的决定》、市住建局负责《关于修改〈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四个负责修订的部门在6月底前完成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2. 开展培训检查。邀请专家授课,赴外省市高校,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立法程序、立法实务、以及备案审查等内容,组织对有关重点部门法规处工作人员进行高层次立法培训,全面提升立法制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邀请专家对辖市区、市级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点评。

3.科学调研论证。市法制办将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按计划开展立法制规工作调研与论证项目,其中包括涉及市公安局的镇江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1件,市住建局的《镇江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和市拆迁办的《镇江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

4.实施效果评估。建立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10月底前,市住建局要向市政府报告实施市政府规章《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满一年的情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分别组织对《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镇江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3件施行满两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废止,于10月底前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法制办。

(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

1.完善工作制度。年内,市法制办将制定出台《镇江市政府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同时,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政协法制委制定有关民主协商立法相关制度。严格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除了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外,还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

2.规范制定流程。认真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文书范本,按照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备案审查流程图,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3.落实审查程序。在立法制规审查中,除了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外,还要针对项目的不同情况,做好性别平等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委托专门的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有效拓展公众参与方式

1.广泛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向政府报送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草案文本、立法背景、立法缘由和其他辅助性材料都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条件。

2.拓展参与方式。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托科研院所、法学会、法治政府研究院、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等政府立法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推动其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协助做好立法制规工作。

(四)全面加强文件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将在2017年清理的基础上,在全市开展适时开展清理工作。

1.清理制定主体。各地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2.适时清理文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除了两年定期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外,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滞后于时代发展需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四、活动步骤

活动时间自20183月开始,至2018年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83—4月):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巩固年活动实施方案,逐级传达动员,并于4月底前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将实施方案、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送市法制办,年度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实行零报告

(二)推动实施阶段(20185—11月):各地、各部门活动内容的安排,除了起草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等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均应做到周密安排,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落实。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查找立法制规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总结评比阶段(201812月):在各地、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市法制办将组织检查组,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卷宗进行评查,并进行通报表彰。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要求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动员部署

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巩固年活动,是我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巩固年活动作为本地、本部门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地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相关工作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考核内容。

(二)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按照《2018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承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起草班子,明确起草工作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要制订详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时间表,落实机构、人员抓好此项工作,确保正式立项项目按计划在年内全部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深入调研论证,提升制定质量

对列入2018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计划的调研项目,起草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精准、务实、管用和可操作的制定方案。要抓紧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准备工作,早日启动立法制规程序。对经充分调研论证、形成草案送审稿的调研项目,起草单位可以向市法制办提出调整为正式项目的建议。经市法制办组织论证,对条件成熟的,由市法制办上报市政府决定。

联系人:崔扬高 联系电话:80823663

邮箱:zjfzbfg2@163.com

 

附件: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市级部门名单

 

 

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14


附件:

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

市级部门名单

49个)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民宗局、市行管局、市民防局、市外办、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国税局、镇江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银监局、市烟草局、市盐务局、市气象局、市拆迁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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