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制研讨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8-07-11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法律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于2016112日用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A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征地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决定、政策等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与标准;《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2016122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一、您申请公开的《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征地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二、您申请公开的《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征地依据的批复、决定,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三、您申请公开的《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与标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提供。

【调查与处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61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第一、第二项答复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征地依据的批复、决定,该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征地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负有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如何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皆不产生影响。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多项信息,被申请人在同一答复中作出了统一回复,复议机关经综合考虑,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主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第一、二项答复不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已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二项答复进行了调查,经查,《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征地依据的批复、决定,该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征地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1.申请人吴某申请公开的征地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属于法律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在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客观信息,而且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实质性的主观分析和加工处理后才能形成。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行政机关只有对相关事项如何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实质性理解和判断,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后才能答复,故法律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负有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

2.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服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区分对待。申请人申请公开《京沪高铁Z站站前广场及站前路工程项目》征地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界定为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对上述申请并无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因此,对不服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区分处理: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进行驳回。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因行政机关对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无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行政机关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上述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典型行政复议案例。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本案的办理,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基本概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对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结论也得到了人民法院和省政府法制办领导的充分认同,20177月,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吴某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律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例评析被作为典型案例分别刊登在省政府法制办创刊的《法治时代》2017年第2期和《镇江日报——法治周刊》。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