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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2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保障用地行为依法有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自20171122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共十九条,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实施主体与职责、监管内容、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事项等内容。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新形势、新常态下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集中体现,更是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等最新政策文件规定的需要,还是针对克服我市部分土地利用率不高、土地低效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履约意识不强、批后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的需要,迫切需要市政府出台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制定《办法》意义重大,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二、《办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该《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事项,规定了开竣工申报、信息公示、开竣工延期申请等事项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如第七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应该实行开竣工申报的要求,并在项目开工前、项目竣工备案前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八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于项目约定开工建设前应当公示的内容;第九条明确了建设项目申请延期开工、竣工相关内容。二是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定了动态巡查、日常监管、监管措施以及检查核验等职责的明确要求,有利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法履责管理。如第十条提出建立动态巡查系统,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开展全程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将监管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提醒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使用土地。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出具土地利用核验意见书。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制度,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制度要求,有利于形成部门之间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如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发展改革、规划、住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三条规定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土地使用权人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同时,加强部门联动,规定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如何提高批后监管效率的?第十条提出建立动态巡查系统,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一地一卡方式制定《国有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卡》,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开展全程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将监管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通过全程电子化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行为,以便于行政主管部门早发现,早处置。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提醒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在实际操作中,该提醒通知从原来规定的提前一个月改变为提前三个月,让土地使用权人能够更快地纠正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有效减少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所具有的情形,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仍未消除违法、违规、违约状态的,记入诚信档案,通报职能部门并向社会公示,以利于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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