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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24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近日,镇江市政府常务工作会议上,张叶飞市长正式签署通过了《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古籍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意味着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古籍的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充分彰显出镇江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殊地位。

《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制订本《办法》,是更好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需要。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古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开始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此后,文化部、省政府、市政府也先后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古籍保护。在不久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中华古籍保护计划”被列为文化领域的重大工程,作了全面部署。因此,《办法》的制定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古籍保护工作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它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各界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有利于凸显镇江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殊地位。

哪些文献资料可以被界定为古籍,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籍是指书写、制作于1912年以前的文献典籍。以下类型的文献典籍,其保存、使用和开发等保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一)民国时期手写或以传统工艺印制,以传统形式装帧的文献典籍;(二)民国时期手写或印制,同镇江历史文化存在重要关联的文件、期刊、档案等文献典籍;(三)民国时期手写或印制的少数民族文字文献典籍;(四)其他经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需参照本办法予以保护的文献典籍。

《办法》所涉及的古籍保护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收藏古籍的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以确保古籍的安全?

答: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

答:我市古籍资源丰富,古籍收藏单位较多,为了突出重点,我们强调对古籍和古籍收藏单位进行区别性对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财政和人力方面,对珍贵古籍和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给予重点扶持和保障。第八条规定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二)保护职责方面,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藏有珍贵古籍的单位在古籍保管、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第三章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其借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修复应当按照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方案进行。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如需委托保管古籍,则只应委托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代为保管;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展示所藏古籍。《办法》对于国有古籍有没有作出一些特别的要求?答:国有古籍是国家的重要资产,不容流失。《办法》特别注重对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加强管理,总则部分的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古籍作为纸质文物,非常容易损坏。但如果确实有一些单位或个人不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古籍保护,《办法》有没有提供一些有效的途径,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呢?答:对于这些单位和个人,《办法》在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可将所藏古籍委托给本市区域内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代为保管。鼓励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将所藏古籍委托给本市区域内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代为保管。在委托保管古籍时,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对于民间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古籍保护工作,《办法》有没有一些办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呢?答:《办法》鼓励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古籍的保护、登记、利用等工作。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对于在古籍保护工作领域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第十条鼓励个人向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三章第十六条鼓励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委托保管所藏古籍,第十八条鼓励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或江苏省古籍收藏单位捐赠古籍。另外藏有古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还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明确的一些古籍保护机构进行关于保存、编目、修复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办法》通过哪些规定来促进古籍的传播和利用呢?答:古籍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国家允许并提倡社会各界利用古籍从事文化宣传、社会教育和科学研究等,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更应在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共享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有古籍应当向社会公示古籍目录、提供古籍阅览服务,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古籍进行展示,并通过古籍数字化和影印出版等途径向社会传播。作为一部地方性的政府规章,《办法》有没有在保护地方性历史文献的保护利用方面,提出一些特别的条款?答:镇江自汉代包咸以来,历代均有著作传世,且不乏《世说新语》《文心雕龙》这样的杰出作品代表镇江文化的高度;而《嘉定镇江志》《京口耆旧传》等珍贵史志,则记录了镇江的重要史实和发展轨迹。收集、整理和保护这些珍贵的文献,应当是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因此《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籍地方文献征集制度,征集有关镇江历史文化史料的重要古籍,并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予以保管。第六章第三十二条提出,同镇江历史文化存在重要关联的文件、期刊、档案等文献典籍其保存、使用和开发等保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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